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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薛恩玲,女,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1月13日,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以(2015)凉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15年5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撤诉,未满6个月,又于2015年5月5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