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买毒人员郑某某电话联系谈妥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提取到毒资人民币900元,从买毒人员郑某某处提取到疑似毒品一袋净重5.1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毒品、毒资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郑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05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贩卖,数量达5.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田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