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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向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杰,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杰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执行款10011元。申请执行人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上述执行款。被执行人杨杰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