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与简荣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简荣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334-2号原告简秀琴,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简永全,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简永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简宝琴,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南靖县。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金娥,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荣忠,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五金,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与被告简荣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简秀琴、简永全、简永顺、简宝琴负担。审 判 长 黄志雄审 判 员 黄耀西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鑫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