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俞乾忠、周菊山等与周菊山、范彩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乾忠,周菊山,范彩英,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174号原告俞乾忠。被告周菊山。被告范彩英。第三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乾忠与被告周菊山、被告范彩英、第三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乾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俞乾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笑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