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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法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正喜与曾丽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喜,曾丽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喜。被执行人曾丽苹。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刘正喜与被执行人曾丽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丽苹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