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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赖远岳与谢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远岳,谢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赖远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美生,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文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赖远岳与被执行人谢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告谢美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赖远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美生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美生欠申请执行人赖远岳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付1000元款,剩下2000元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