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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9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计艳,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3601.18元及利息2642.03元,承担诉讼费170元、执行费108元,合计1652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601.1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计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52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601.1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孟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