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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203号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9463628.28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19日止的违约金总和为206064.78元;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463628.28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应付工程款9463628.28元为限)、赶工奖340324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4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及案件执行费78574元。因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审判员  郑伟军书记员  苏俊源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