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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16号之一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