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农乐亮与农乐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农乐栋,农乐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农乐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宣儒,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乐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陆万物,广西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农乐栋因与农乐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乐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宣儒;被上诉人农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万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保县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农乐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邓梅君审判员 凌文楼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欧致畯上诉人(原审×告)农乐栋,男,1982年1月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大喜村大喜屯105号。被上诉人(原审×告)农乐亮,男,1959年10月10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大喜村大喜屯168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农乐栋因农乐栋诉农乐亮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欧致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