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金玲与郑州众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玲,郑州众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玲,女,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众诚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本院在执行郭金玲申请执行郑州众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众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