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靖庚与王浩湖、罗带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庚,王浩湖,罗带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75-1号原告:陈靖庚,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洪,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湖,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罗带体,女,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靖庚诉被告王浩湖、罗带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