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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靖庚与王浩湖、罗带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庚,王浩湖,罗带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75-1号原告:陈靖庚,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振洪,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湖,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罗带体,女,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靖庚诉被告王浩湖、罗带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