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晓莉申请执行张涛、杨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莉,张涛,杨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莉,女,1957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涛,男,196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海莲,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杨晓莉与被执行人张涛、杨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3)东民初字第7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代理审判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代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