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罗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被告:罗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罗某甲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家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宋厚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