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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晓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昌盛法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峰,郑州市昌盛法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峰,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人,定襄县华顺锻造业厂业主,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郑州市昌盛法兰公司(原郑州市昌盛法兰店)。法定代表人闫雷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晓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昌盛法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定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晓峰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地址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立案申请执行。依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襄县人民法院的(2007)定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明确被执行人地址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闫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