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郝欣与孙宜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欣,孙宜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3751号原告郝欣,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住西安市西安铁路车站万寿路铁路小区*栋*层*号,身份证号:6101031973********。委托代理人郝松年,男,汉族,1946年1月4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铁新村***栋2门*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46********,系原告之父。被告孙宜河,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住址不详。原告郝欣与被告孙宜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欣始终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而其提供的住址,经查找被告早已不在此居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孙宜河并不明确,无法确定其身份情况。所以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柯钦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