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魏安萍、魏玉萍与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安萍,魏玉萍,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魏安萍,女。原告魏玉萍,女。被告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原告魏安萍、魏玉萍诉被告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安萍、魏玉萍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安萍、魏玉萍撤回对被告四川鸿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魏安萍、魏玉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