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清龙等与济南大明酒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龙,张灿欣,孙启英,马亚楠,济南大明酒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马清龙,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灿欣,住泰安市。申请执行人孙启英,住泰安市。申请执行人马亚楠,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济南大明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明珠。本院做出的(2012)历民初字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清龙、张灿欣、孙启英、马亚楠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马清龙、张灿欣、孙启英、马亚楠与被执行人济南大明酒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韩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