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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柳清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清,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清。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柳清申请执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