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柳清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清,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清。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柳清申请执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时代华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