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惠军峰与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军峰,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惠军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文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中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惠军峰偿还借款本金19.7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托平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200108.95元,且已将全部案款兑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榆中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