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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功福起诉李天寿、李天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6号余功福:你因你作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寿、李天学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对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曾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该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认定你指控李天寿、李天学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二被告人有罪,并赔偿你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指控被告人李天寿、李天学犯故意伤害罪,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对你受伤的陈述相互矛盾,且二被告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二被告人没有动手打你,原审法院以你证据不足判处二被告人无罪并无错误。2004年11月25日事发后,你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卫生院住院治疗,其142673号病历记载的伤情及诊断结果,你并无耳部损伤,2005年6月8日,随州市司法鉴定中心虽对你的耳聋伤情定为轻伤,八级伤残,但该鉴定并没有对你的伤残形成原因做详细分析,没有证据证实你的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你要求判处二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故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