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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左成吉与白金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左××,男,2010年3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左有强(系原告之父),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白金,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左××与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金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左成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沈宝建执行员  赵 良执行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任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