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与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路*号。负责人乌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伟,职务:经理。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与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9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按判决书履行支付租金、燃气费和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9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华毛家菜馆分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湘水潭洗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