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印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泸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在执行印某某与李某某(2014)泸民初字第3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58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