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钟朝波、陈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钟朝波,陈玉英,胡天振,宋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卢炎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钟朝波。被执行人陈玉英。被执行人胡天振。被执行人宋志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钟朝波、胡天振、宋志全、陈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朝波于2015年5月8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清偿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件受理费560元。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钟朝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川县支行存款3150元、陈玉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川县支行存款14190元,合计1734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45元,余款16895元已于2015年5月18日退回给被执行人钟朝波、陈玉英。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