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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皮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皮某。委托代理人许启海,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书记员  余义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