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绍兵与谭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兵,谭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13号原告谢绍兵,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忠连,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原告之妻)被告谭志林,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谢绍兵诉被告谭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茂泉担任本案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侯立军、人民陪审员付兴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绍兵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志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绍兵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到原告的竹片厂提取熟竹片,剩余货款人民币26790元未付清,原告为追收此款,多次催促被告,但均无效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谭志林偿还所欠原告的熟竹片货款2679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协议书一份。被告谭志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被告分别以甲、乙双方的名义签订了熟竹供货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经双方约定,甲方(谢绍兵)供货(熟竹料)给乙方(谭志林)加工,单价为每吨陆佰元整(¥600元/吨)乙方收到货一个月内必须付清货款。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一份。”协议书上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及指模,同时有在场见证人林某的签名及指模。同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100吨熟竹,共计60000元,被告付款33210元后,剩余26790元货款因无法付清,故写立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中载明:“今欠到谢绍兵熟竹片货款贰万陆仵柒佰玖拾元整。(26790元)此款在二○一四年三月底还清,逾期不还款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欠条尾处有被告签名、指模及见证人林某的签名及指模。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定,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因未付清货款而欠原告26790元,有被告签名及打指模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679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虽原、被告在《协议书》中未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但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其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志林欠原告谢绍兵货款人民币26790元,该款自2015年1月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69.75元,由被告谭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泉代理审判员 侯立軍人民陪审员 付兴珍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黃安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