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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良雄诉杨朝杰、高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良雄,杨朝杰,高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834号原告魏良雄,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朝杰,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月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杨朝杰。原告魏良雄诉被告杨朝杰、高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月琴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良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朝杰、高月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良雄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5日,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还款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由被告杨朝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还款时间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没有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5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朝杰、高月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朝杰、高月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3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分两笔将款项人民币700000元存入被告杨朝杰的银行账户,次日,被告杨朝杰将其中人民币200000元返还。2013年5月15日,被告杨朝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认欠,载明“借条暂借魏良雄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每月2分利算。借款人:杨朝杰借款时间:2013年5月15日还款时间在2013年10月20日”。自出具借条后,被告杨朝杰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现原、被告双方因款项偿还问题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良雄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被告高月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住宅新区房产、对登记在担保人高钦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瑞垄居委会金坛花园房产予以查封。原告为此垫付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1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2015)岚民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佐证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朝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杨朝杰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凭证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杨朝杰在讼争借条上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高月平与杨朝杰系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被告杨朝杰、高月平对上述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杨朝杰、高月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朝杰、高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魏良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1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620元,由被告杨朝杰、高月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巧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