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魏平与郭艳伟、郝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郭艳伟,郝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05号申请执行人魏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艳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建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艳伟、郝建荣向申请执行人魏平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90元,由原告魏平负担3690元,由被执行人郭艳伟、郝建荣负担2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案中查封的财产也暂无法处置,当事人提出撤销案件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木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何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