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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魏平与郭艳伟、郝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平,郭艳伟,郝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05号申请执行人魏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艳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建荣,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艳伟、郝建荣向申请执行人魏平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90元,由原告魏平负担3690元,由被执行人郭艳伟、郝建荣负担2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案中查封的财产也暂无法处置,当事人提出撤销案件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木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何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