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丽娜申请执行汤振梅、关照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汤振梅,关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委托代理人田铁志,律师。被执行人汤振梅,女。被执行人关照利,男。本院在执行王丽娜申请执行汤振梅、关照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返还了部分租赁设备,未还返还的建筑设备和租赁费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和被执行人汤振梅、关照利自行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丽娜4米钢管192根,3米钢管233根,2米钢管110根,跳板164块,门市脚手架7套及租赁费29931.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不按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邱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