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伍山坡与罗连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山坡,罗连珍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伍山坡。被申请人罗连珍。申请人伍山坡以与被申请人罗连珍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连珍在田阳农村商业银行玉凤支行账号:62×××94的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伍山坡所有的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合源美地B小区9栋115号房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阳国用(2013)第009696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伍山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连珍在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玉凤支行账号:62×××94的存款500000元人民币进行冻结。冻结期间,末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转移,不得提前支取,待结案后处理。上述被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为六个月内(即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内为有效期限),如需延长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