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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树庭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庭,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庭,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树庭与被执行人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诉讼费等共计363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刘树庭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王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中关于被告王伟于2014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刘树庭支付2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