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与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540号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号绿园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55113664-1。法定代表人:张海光,董事长。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国际发展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60090680-X。法定代表人:蔡明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辉江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