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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侯养安与陈长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养安,陈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侯养安,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长卫,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蓝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长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长卫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500元人民币,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长卫被执行人陈长卫外出打工,无有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目前无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侯养安,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