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洪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宝,王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宝,男。被执行人王春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春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峰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春峰欠申请执行人陈洪宝欠款本金1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