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巍与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巍,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高巍,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巍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5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自2014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2、支付本案诉讼费8025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49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浩源运发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7300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相关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