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广生与薛兴付、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生,薛兴付,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胡广生。被执行人薛兴付(曾用名薛兴富)。被执行人周金华。本院在执行胡广生与薛兴付、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兴付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胡广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曰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