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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广生与薛兴付、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生,薛兴付,周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胡广生。被执行人薛兴付(曾用名薛兴富)。被执行人周金华。本院在执行胡广生与薛兴付、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兴付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胡广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之山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曰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