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立志、葛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志,葛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411-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志,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葛欣,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执字第4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葛欣存款,现因需要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欣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