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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姚远丽、黄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姚远丽,黄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姚远丽。被执行人黄理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姚远丽、黄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远丽于2015年5月15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清偿了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诉讼费。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黄理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陆川县支行存款3840元、中国农业银行陆川中心支行存款16580元、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74元,合计3049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32元,余款29662元已于2015年5月18日退回给被执行人黄理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