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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玥诉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玥,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马玥,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被告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0号楼21层2507室。法定代表人曾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玥与被告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玥,优信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玥诉称,2014年7月17日,我入职优信拍公司。2014年9月11日被优信拍公司告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我不接受公司违法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优信拍公司依旧要求我收拾私人物品后离开公司,并告知我第二天不用继续到公司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优信拍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我在优信拍公司工作期间,我的直属领导李秋以不满意我汇报的工作成果为由,要求我主动辞职,我当场拒绝此要求,并询问李秋对工作结果不满意的部分和不满意的原因,李秋无法具体说明,但李秋依旧坚持要求我主动辞职。之后,优信拍公司在无法证明我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旧单方强行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优信拍公司继续履行与我的劳动合同。2、优信拍公司赔偿因其单方原因给我造成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损失。优信拍公司辩称:不同意马玥的全部诉讼请求。因马玥严重违反我公司章程制度、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马玥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裁决,法院不应受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马玥入职优信拍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85920140717LD),其中约定:1、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2、试用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止。马玥任产品技术中心移动产品经理一职。2014年7月17日,马玥签署“领取资料及文件参阅表”,其中载明:“本人于2014年7月17日己详细阅读优信拍公司《员工手册》,并以邮件形式收到《员工手册》电子版本。本人己知晓在公司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之义务,在此保证遵守手册所载明的各项规定。”优信拍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1.2条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A类违纪一次,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拒绝或违抗上级合理工作指派(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出差、调动、派遣等),拒绝办理签字手续,借故推辞、拖延或拒不到岗,经劝导无明显改进。”马玥称没有详细阅读过《员工手册》。优信拍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对马明进行了新员工入职培训,马玥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培训内容为“行业介绍……奖惩管理制度”。优信拍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制度”第5.2.4条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A类违纪一次,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员工任何经济补偿:……D.拒绝或违抗上级合理工作指派(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出差、调动、派遣等),拒绝办理签字手续,借故推辞、拖延或拒不到岗,经劝阻无明显改进”。马玥称在培训时见到过“奖惩管理制度”,但没有详细阅读。2014年8月8日9:17马玥向其直属领导李秋发送标题为“答复:优信拍APP迭代化6个功能点分析+原型图”的电子邮件。优信拍公司称李秋于当日14:36回复马玥,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马玥进行修改。马玥提交的电子邮件照片显示,2014年8月8日17:30马玥向李秋发送标题为“优信拍APP迭代化6个功能点分析(修改版)”的电子邮件。优信拍公司称李秋没有收到过马玥17:30发来的邮件。优信拍公司提交2014年9月3日马玥与李秋的谈话录音,称马玥拒绝完成上级指派的有关“现场拍平板App改造”工作任务;提交2014年9月5日马玥与优信拍公司员工李洋的谈话录音,称马玥拒绝接受上级指派的有关“现场拍App产品原型设计调研”工作任务。马玥对谈话录音不认可,经本院释明后,亦不申请进行声音鉴定。2014年9月11日,优信拍公司向马玥送达“惩处通知单”,称马玥“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奖惩管理制度》5.2.4条D款之规定……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你A类处罚。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及时改正错误”。同日,优信拍公司向马玥送达“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在试用期内,由于您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决定于2014年9月11日与您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马玥对此予以确认,但对该两份文件的内容不认可,未予签收。另查,优信拍公司在与马玥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产品技术中心移动产品经理一职空缺,己新录用员工担任该职务,双方于2014年9月16日签署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97820140916LD),且双方己实际履行。马玥称这与优信拍公司继续履行与其劳动合同并无关联。马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信拍公司继续履行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的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劳仲字(2014)第57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马玥的仲裁请求。马玥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劳仲字(2014)第57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85920140717LD)、《员工手册》、领取材料与文件参阅表、奖惩管理制度、电子邮件、谈话录音光盘、劳动合同(合同编号:097820140916LD)、银行对账单、惩处通知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优信拍公司主张马玥拒绝履行工作任务的辩称意见,首先,2014年8月8日马玥与其上级领导李秋多次就“优信拍APP迭代化6个功能点分析”等工作内容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当日17:30马玥根据李秋提出的修改要求,向李秋发送标题为“优信拍APP迭代化6个功能点分析(修改版)”的电子邮件。马玥在优信拍公司工作期间,一直与李秋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工作沟通,故优信拍公司称李秋未收到该邮件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在优信拍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中,马玥就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工作内容等与优信拍公司员工李秋、李洋进行沟通,并未显示马玥明确拒绝接受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因此对于优信拍公司主张马玥违反公司规定,拒绝接受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就优信拍公司称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马玥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的辩称意见,首先优信拍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马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优信拍公司解除与马玥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次,2014年9月11日优信拍公司向马玥送达的“惩处通知单”中“希望你能引以为戒,及时改正错误”系优信拍公司同意给予马玥机会,改正工作中不当行为之意思表示,优信拍公司于同日向马玥送达“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通知书”亦有不妥。故马玥要求继续履行与优信拍公司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玥要求优信拍公司赔偿因其单方原因给我造成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方面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裁决,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马玥的劳动合同;二、驳回原告马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岚人民陪审员  杨林屏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