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黄殿文与刘明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殿文,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黄殿文,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明军,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殿文与被执行人刘明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明军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淑青审判员 张继承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