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曹洪奎与宋兆安、赵延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奎,宋兆安,赵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兆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延玲,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曹洪奎与宋兆安、赵延玲(2015)齐执字第10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欠购房款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