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戈与闫虹秀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戈,闫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戈,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柳村三组。被执行人:闫虹秀,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柳村270号。本院在执行张戈申请执行闫虹秀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