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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余功福犯盗窃罪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7号余功福:你因犯盗窃罪一案,对原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随法(83)刑一字第450号刑事判决和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没有事实、证据依据,系人为制造的冤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随县法院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有同案人的交代、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你本人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你申诉称原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情形以及人为制造冤案的理由也无证据证实,你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