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颜庭发与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庭发,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颜庭发,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雁鸣湖镇前进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刘玉峰,敦化市雁鸣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张才,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敖东大街华荣楼4单元3楼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庭发诉被告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原告郭永举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邢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