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清香与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香,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香,女,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执行李清香申请执行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新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