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白智峰与刘益庆、潘冬冬、连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智峰,刘益庆,潘冬冬,连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白智峰。被执行人刘益庆。被执行人潘冬冬。被执行人连文斌。申请执行人白智峰与被执行人刘益庆、潘冬冬、连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益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白智峰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0.5万元在执行程序中据实结清),被告潘冬冬、连文斌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益庆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智峰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智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执字第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