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文兴华房屋租赁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兴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兴华,男,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