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富强与何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强,何富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82号原告何富强。委托代理人邢彬侠,系原告之妻。被告何富华,系原告之弟。委托代理人王珂、李涵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富强与被告何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富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